对于客户预留的手机号码,发卡银行可以采取拨打电话验证或发送短信验证码的方式进行校验。
发卡银行向持卡人提供的信用卡章程或领用合约中应设置新增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调整信用卡利率等事项的通知条款,明确通知时限、通知方式和生效事宜。
发卡银行要为持卡人提供安全可靠的密码设置、修改和重置服务,密码应能通过柜台、电话银行等渠道快速、安全修改。
发卡银行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及其他服务凭证时,无需对卡号进行部分屏蔽(办理柜台业务打印的凭证除外)。
发卡银行要讲相关银行卡风险信息及时报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积极报送相关银行卡风险信息管理系统,充分利用共享机制进行风险防控。
发卡银行应对信用卡风险资产质量变动情况进行持续监测,相关 准备金计提遵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金融机构不得以欺诈或引人误解的方式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营销宣传。
金融营销宣传不得引用不真实、不准确的数据和资料;不得隐瞒限制条件;必要时可对过往业绩进行虚假或夸大描述。
金融营销宣传必要时可利用政府公信力进行营销宣传。
金融营销宣传不得允许从业人员自行编发或转载未经相关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审核的金融营销宣传信息。
以电子信息发送金融营销信息的,应当明确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
客户电子令牌应在有效期内使用。
客户应按照本行电子银行的操作提示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对违反提示进行操作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
事件单处理完结后,事件单提交人应于T+3个工作日内关闭事件单,并对事件单的处理流程及处理结果给予客观、真实的打分,进行满意度评价。
涉及事件单处理的各部门应积极配合,不得相互推诿。同一事件单的同一问题点在同一处理人转手次数,原则上不得超过3次。如事件单反映内容涉及多个业务部门,则以该事件单所涉业务的主管部门为第一受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