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规定,事故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次要责任和同等责任。
依据《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规定,无调度命令施工,超范围施工,超范围维修作业情形的,未构成一般B类以上事故的,为一般C类事故。
防寒过冬期限为4个月,即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
从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防寒过冬各项安全措施,凡遇大雨、大雪、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天气时,不得进行露天高空作业,如抢修等特殊情况必须进行高空作业时,应有应急预案,有关领导应到场把关,并做好安全防护。
凡用于取暖的设备,必须要在使用前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和整修,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严禁使用电炉取暖及烧煮食物。
加强取暖设备(电线路和插座)、危险场所的日常监督检查和作业人员劳动纪律的宣传教育,防止触电、职业中毒窒息。
防暑降温期从每年6月15 日开始至10月15 日结束,为期4个月。
防暑饮料、药品费按照“集中掌握、现场饮用”的要求统一管理。
各单位要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从业人员提供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防暑药品。部分岗位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费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有室外作业岗位的单位和部门,要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按照“干两头,歇中间”的原则,合理安排工作时间,采取保证班前充分休息,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作业人员休息时间、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并利用会议室、休息室或通风良好的场所,为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的从业人员提供午休条件。
根据临床表现,中暑分为先兆中暑、轻症中暑、重症中暑和多人(3 人及以上)中暑。
各种降温、隔热、电气、防雷、防蚊蝇等设备、设施必须在暑期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及时整修,合理添置。
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7℃及以上的天气。
从业人员出现中暑症状时,应当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使其迅速脱离高温环境,到通风阴凉处休息,供给防暑降温饮料,并采取必要的对症处理措施;病情严重者,应当及时送医疗卫生机构治疗。
各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在35℃及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及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