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
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20修改),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或者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20修改),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应当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注意自身安全,在公路上执勤执法不得少于两人。( )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20修改),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收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通知后,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2010年修订),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2010年修订),职工因工作遭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进行治疗期间,可停发工资。( )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2010年修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
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改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
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改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为了防止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受到职业伤害和职业危害,按工作特点配套的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可适当的向职工收取一定的费用。( )
依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年),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
依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年),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
依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2006年),国家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出入境检疫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
依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2006年),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
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7〕29号),对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责,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未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教育培训或者未如实记录教育培训情况等违法违规行为,由地方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