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7〕29号),健全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因拒不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纳入惩戒范围,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
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7〕29号),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指定专人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
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7〕29号),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情况包括:是否建立了涵盖所有层级和所有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明确了安全生产责任范围,是否认真贯彻执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等。( )
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7〕29号),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公示情况包括:是否在适当位置进行了公示,相关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是否符合要求等。( )
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7〕29号),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教育培训情况包括:是否制定了培训计划、方案、是否按照规定对所有岗位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实习学生等)进行了安全生产责任制教育培训、是否如实记录相关教育培训情况等。( )
依据《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2022年修订),非煤矿山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考核。( )
依据《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2022年修订),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对本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
依据《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2022年修订),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
依据《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2022年修订),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
依据《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2022年修订),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不得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人员组织生产。( )
依据《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修订),各企业、事业单位分管环境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把防治污染、改善环境,作为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 )
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28号),按日连续处罚每日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 )
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
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6号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