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的罚款。
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的罚款。
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 )。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 )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的罚款。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 )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 )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个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 )。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 ),方可上岗作业。
《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从业人员作业安全控制措施》(呼铁安监〔2024〕80号)文件规定: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不准单独顶岗作业。
《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从业人员作业安全控制措施》(呼铁安监〔2024〕80号)文件规定:新接收录用、转岗、晋升人员在上岗前须经过单位、 车间、班组( )教育及规定的其它安全培训,经考试合 格后,方准上岗。
《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从业人员作业安全控制措施》(呼铁安监〔2024〕80号)文件规定:电气化铁路相关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 )电气化安全知识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作业。
《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从业人员作业安全控制措施》(呼铁安监〔2024〕80号)文件规定:涉及有限空间 作业的单位每年至少组织( )有限空间作业专题安全培训,对作业审批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培训有限空间作 业安全知识和技能,并如实记录,未经培训合格不得参与有限空间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