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客运企业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工作机制。日常排查每周应不少于1次,定期排查每年应不少于1次,并根据政府及有关管理部门安全工作的专项部署、季节性变化或安全生产条件变化情况进行专项排查。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企业的应急预案应与当地政府、行业管理部门预案保持衔接,但无需上报当地有关部门备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应急管理组织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应急管理工作,建立与本企业安全生产特点相适应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客运企业应根据可能发生的事故种类特点,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应急设施,配备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城市客运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发生事故,企业应及时进行事故现场处置,按相关规定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没有瞒报、谎报、迟报情况。并应跟踪事故发展情况,及时续报事故信息。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企业应按“四不放过”原则严肃查处事故,严格追究责任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处理结果无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依据《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完成险情或事故应急处置后,企业应主动配合有关组织开展应急处置评估。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隐患按等级划分可分为重大隐患、较大隐患、一般隐患和较小隐患四个等级。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企业应当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树立风险就是隐患的观念,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在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情况下不一定要及时修订应急预案,但需要进行风险源备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重大风险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标明重大风险危险特性、可能发生的事件后果、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经营单位应对进入重大风险影响区域的本单位从业人员组织开展安全防范、应急逃生避险和应急处置等相关培训和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