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技术鉴定所需时间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调查报告包括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决定。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应仅包括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企业应建立内部事故调查和处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行业标准,将造成人员伤亡(轻伤、重伤、死亡等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和财产损失的事故纳入事故调查和处理范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依据《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城市客运企业应当将本单位应急装备、应急物资、运力储备和应急队伍的实时情况及时报告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8〕13号),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开展运营前安全评估,未通过运营前安全评估的,不得投入运营。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8〕13号),建立城市轨道交通关键设施设备全生命周期数据行业共享机制和设施设备运行质量公开及追溯机制,加强全面质量监管。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8〕13号),鼓励推广应用智能、快速的安检新技术、新产品,逐步建立与城市轨道交通客流特点相适应的安检新模式。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8〕13号),加强政府部门、运营单位与街道、社区之间的协调联动,推广警企共建、街企共建等专群结合的综治模式。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8〕13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要制定安全防范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人员敢为职责、落实安全管理措施,保障相关经费投入,及时配备、更新防范和处置设施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