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管理办法》,救援列车接近故障列车时应停车,与故障列车联系确认后进行连挂,连挂时运行速度不应超过10km/h。
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管理办法》,不得使用工程车救援载客列车。
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管理办法》,线路出现道岔故障且通过终端操作、现场检查确认等手段仍无法消除的,行车调度人员应优先组织车站行车人员将道岔钩锁到正确位置。
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管理办法》,发现有明显震感时,行车相关人员可视情况采取加强瞭望、限速、停运、封站等应急处置措施。
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管理办法》,因降雨、内涝等造成车站进水,严重影响客运服务的,行车调度人员可根据车站申请发布封站命令,组织列车越站。
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管理办法》,线路积水超过轨面时,列车不得通过。
依据《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交运规〔2019〕15号),城市轨道交通列车退出运营前,应对车内进行巡视,确认无乘客滞留后退出运营。末班车驶离车站后并播放关站广播后即可关闭车站。
依据《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交运规〔2019〕15号),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公共区域施工作业一般应安排在非运营时间进行。确需在运营时间进行的,运营单位应采取划定隔离区域、围蔽、工作人员现场盯控等安全防护措施,加强客流疏导,对乘客做好解释说明。
依据《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交运规〔2019〕15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根据车站规模、客流特点、设备设施布局、岗位设置等,制定工作日、节假日、重要活动以及突发事件的车站客运组织方案与应急预案,换乘站还应制定共管换乘站协同客运组织方案与应急预案,做到“一站一方案”,并根据车站实际客流变化情况及时修订完善。
依据《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交运规〔2019〕15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持续监测客流情况,科学编制列车运行计划,在线路设计能力范围内合理安排运力,不断满足客流需求,当预判站台客流聚集超过预警值、可能危及安全时,应当实施单线级客流控制
依据《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交运规〔2019〕15号),车站工作人员应在每日运营前对车站客运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应在当日首班车自始发站发出前完成准备工作。
依据《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交运规〔2019〕15号),常态化采取客流控制措施的,车站应公布采取客流控制措施的日期、时段等信息。
依据《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交运规〔2019〕15号),突发情况的列车越站,驾驶员应至少提前一站告知车内乘客。
依据《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交运规〔2019〕15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与出入口属地,连通的物业、商铺,客运枢纽等相关单位明确车站管辖界线和安全管理责任。
依据《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交运规〔2019〕15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以方便行车组织为导向建立客运、维保等业务工作协调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