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运营单位采取封站、暂停运营措施时,可自行决定,不用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报告。
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开通正式运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运营单位提供保护区平面图,并在具备条件的保护区设置提示或者警示标志。
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交运规〔2019〕7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对照运营安全风险数据库逐项分析所列风险管控措施的弱化、失效、缺失可能产生的隐患,确定隐患等级,并按照“一岗一册”的原则分解到岗位,形成岗位的隐患排查手册。
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交运规〔2019〕7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每两年对所辖线路开展一次风险全面辨识,持续发现未知安全风险,并及时更新风险数据库。
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交运规〔2019〕7号),对跨城市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由线路所在城市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按职责协商组织开展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交运规〔2019〕7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等级由风险事件后果严重程度决定。
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交运规〔2019〕7号),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投入正式运营前,运营单位可选择开展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或者风险全面辨识。
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交运规〔2019〕7号),对于一般风险及较小风险,应由专业部门负责人组织制定管控措施。
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交运规〔2019〕7号),当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对特定领域、特定环节、特定对象开展风险专项辨识。
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交运规〔2019〕7号),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等关键系统更新,以及车站、线路等改造后投入使用时,应开展风险专项辨识。
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交运规〔2019〕7号),因人员、设施设备、作业环境、管理等因素变化,台风、洪涝、冰雪等气象灾害和地震、山体滑坡、地质塌陷等地质灾害,或其他因素引起安全风险上升、管控效果降低、安全问题凸显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及时将风险预警和管控要求通知到相关管理和作业人员。
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交运规〔2019〕7号),城市轨道交通隐患分为重大隐患、较大隐患和一般隐患三个等级。
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管理办法》,正常情况下城市轨道交通列车应按照双线、左侧单方向行车。
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管理办法》,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的行车组织规则,特别应对不同车辆型号、信号系统制式的线路分别制定各线路非正常行车操作细则。
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管理办法》,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建立行车指标统计分析制度,对行车计划持续改进和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