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2.35kV以下的电线路(包括通信线路、广播电视线路等)不得跨越普速接触网。
423.双线电气化铁路实行V形天窗作业时,为确保人身安全,应在设备、机具、照明、作业组织等方面采取相应措施。
424.高速铁路接触网支柱不应附挂通信、有线电视等非供电线路设施,特殊情况需附挂时,应经铁路局集团公司批准。
425.综合级贯通(贯通)电力线路由上行方向的变配电所向下行方向的变配电所主供电。
426.施工机械、材料、机具等动、静态距离接触网设备带电部分2m内施工必须采取停电措施,距离接触网设备带电部分4m内施工不需要供电专业人员监护。
427.上跨桥桥面施工用水、桥面雨水应有引流措施,防止水流流向接触网设备。
428.跨越架及封拆网、架拆线施工应连续安排,最大限度减少安全风险。
429.下穿桥涵顶进、管桩、桥梁桩基或承台基坑边缘等施工,施工单位与供电设备管理单位应每两天相互通报一次观测记录、确认供电设备的影响情况。
430.电气化铁路牵引供电设备带有高压电,因此与非电气化铁路相比,电气化铁路对人身安全和作业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431.邻近铁路营业线作业时,在距牵引供电设备高压带电部分2m以外,与回流线、架空地线、保护线1m以外,牵引供电设备可不停电,但须按照电气化安全规则、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
432.在设有接触网的线路上,严禁攀登车顶及在车辆装载的货物之上作业。
433.电气化铁路牵引供电设备带有高压电,禁止直接或间接与其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434.机车、动车及各种车辆上方的牵引供电设备未采取停电、安设接地线等安全防护措施前,禁止任何人员攀登到车顶或车辆装载的货物上。
435.电气化区段上水、保洁、施工养护等作业,不得将水管向供电线路方向喷射或水柱喷溅。
436.距牵引供电设备支柱及牵引供电设备带电部分10m范围以内,具备接入综合接地条件的金属结构应纳入综合接地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