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井下劳动定员管理,不得超定员安排人员下井作业。()
加强矿山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专业监管人员配备比例不低于在职人员的85%。()
中央企业所属矿山安全监管应由县级以上部门负责。()
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等工作的副矿长每年应当接受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
矿山安全重点市、县党政主要领导定期研究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深入矿山井下督促检查。()
矿山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严格检查执法,建立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公开制度。()
2024年2月2日,《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公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矿山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严格检查执法,严禁以罚代管、罚而不管。()
矿山企业对探放水造假、禁采区采掘作业、极端天气不撤人的,必须按重大事故隐患严格处罚。()
建好用好入井人员唯一性识别、活动轨迹动态监测等技防系统,加大瞒报谎报事故举报奖励、联合惩戒、提级调查力度。()
煤炭板块原煤生产、建设集团井下工程安全奋斗目标为“零死亡”,地面生产及建设项目“零重伤”。()
基建矿山施工作业人员单个工作面每班作业人数不得超过3人,人员提升系统单次乘人不得超过9人。()
加强矿山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风险早期识别和预警预报能力建设。矿山集中地区应当建立区域性矿山救援队伍。()
“四不两直”安全检查的内容是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用陪同、不听汇报、直奔基层单位、直插生产现场。()
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常态化机制,常态化开展“三违”行为自查自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