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安委办学习贯彻工作方案要求,全面自查自改,每季度开展一次,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组织对照《硬措施》逐条逐项开展描述式专项对标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建立问题隐患和整改措施清单。()
省安委办学习贯彻工作方案要求,全面考试考核,每月开展一次,考试形式为闭卷考试,每次考试要全覆盖企业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
省安委办学习贯彻工作方案要求,全面排查整治,每季度开展一轮,重点检查企业学习宣贯、考试考核、自查自改以及《硬措施》各项要求落实情况。()
根据集团1号文件要求,把安全生产作为高危项目立项以及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引用等方面的前置条件,实行重大风险不受控“一票否决”。()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简称“硬措施”)规定,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要当好地方党委和政府矿山安全“吹哨人”,要对地方和煤矿保供指标开展安全评估,对放任违规超能力超强度生产的,要及时介入“督政”。()
《硬措施》规定,建好用好入井人员唯一性识别、活动轨迹动态监测等技防系统,加大瞒报谎报事故举报奖励、联合惩戒、提级调查力度,构建“不敢瞒”“瞒不住”的长效机制。()
《硬措施》规定,矿山企业和有关部门必须严格事故信息报送,对事故信息报送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硬措施》规定,发生重大事故的,由国务院安委会挂牌督办并全程跟踪督导事故调查。()
《硬措施》规定,发生死亡事故的矿山,必须停产整顿,经验收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恢复生产。()
国务院安委会2024年1月16日印发的《硬措施》规定,灾害严重矿井、发生一般以上事故的矿井,必须进行智能化改造。()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简称“硬措施”)规定,因中介机构弄虚作假导致事故发生的,对责任人员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责任单位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
《硬措施》规定,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必须把宣传教育融入日常,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必须制作警示教育片,集中开展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作业人员的警示教育,切实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
《硬措施》规定,加大典型事故案例媒体曝光力度,警醒各地、各部门、各矿山企业深刻汲取教训,切实做到“一方出事故、多方受教育,一地有隐患、全国受警示”,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硬措施》规定,省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必须严格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严格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严把复工复产关,实行审查审批终身负责制。()
《硬措施》规定,新建和改扩建后煤矿产能不得低于30万吨/年,停止新建产能低于6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的煤矿;积极推动各地进一步提高铁、铜、金、石灰石等重点矿种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