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目的是对自身金融业务中可能出现的洗钱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这与人民银行外部监管所要达到的目的并不一致。
有效的反洗钱内部控制是金融机构从制定、实施到管理、监督的一个完整的运行机制。
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与金融机构的经营规模、业务范围和风险特点无关。
金融机构应将反洗钱工作要求嵌入业务工作程序和管理系统,使反洗钱成为金融机构整体风险控制的有机组成部分。
反洗钱内部审计是金融机构及时发现和纠正反洗钱工作存在问题,防范合规风险的有效手段和保障措施。
金融机构反洗钱合规管理部门可以承担内部审计监督的职责。
反洗钱秘密信息只包括纸质文件。
反洗钱秘密信息资料复印件应视同原件予以保密,可以对复印件再复制、摘抄和存储。
各行社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客户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客户的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的,按照资金金额或者资金价值大小,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理(董)事长为反洗钱工作的最终责任人,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为第一责任人,相关反洗钱小组成员为间接责任人。
在新产品面市后应将新产品洗钱风险评估结论、风险控制措施及产品说明等材料提交反洗钱牵头管理部门进行反洗钱合规审查。
法人金融机构董事会承担洗钱风险管理的主要责任。
洗钱风险等级分为高、中、低三个等级。()
法人金融机构董事会可以授权下设的专业委员会履行其洗钱风险管理的全部职责。
法人金融机构监事会仅承担洗钱风险管理的监督责任,不能直接对洗钱风险管理提出建议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