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银反洗发〔2018〕19号),( )应当配备专职洗钱风险管理岗位(反洗钱岗位)人员。
《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银反洗发〔2018〕19号),洗钱风险管理岗位(反洗钱岗位)职级( )法人金融机构其他风险管理岗位职级。
《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银反洗发〔2018〕19号),法人金融机构应当建立( )制度,对本机构内外部洗钱风险进行分析研判,评估本机构风险控制机制的有效性。
《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银反洗发〔2018〕19号),( )将洗钱风险管理岗位(反洗钱岗位)简单设置为( )。
《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银反洗发〔2018〕19号),从事监测分析工作的人员配备应当与本机构的( )相匹配。
《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银反洗发〔2018〕19号),专职人员应当具有( ),专职人员和兼职人员均应当具备必要的履职能力和职业操守。
《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银反洗发〔2018〕19号),法人金融机构有条件配备专职人员的,不得以兼职人员替代专职人员。兼职人员占全部洗钱风险管理人员的比例不得( )。
《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银反洗发〔2018〕19号),法人金融机构应当通过( )检查和评价洗钱风险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确保各项业务自身管理与其洗钱风险管理工作相匹配,反洗钱内部控制有效。
《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银反洗发〔2018〕19号),以下哪个部门负责结合洗钱风险管理需求,合理配置洗钱风险管理职位、职级和职数,选用符合标准的人员,建立反洗钱绩效考核和奖惩机制,为反洗钱宣导和培训提供支持。( )
《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银反洗发〔2018〕19号),法人金融机构对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控名单调整时,法人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对存量客户以及上溯( )的交易开展回溯性调查,并按规定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银反洗发〔2018〕19号),金融机构对客户与监控名单匹配的,应立即采取相应的交易限制措施,下列不属于交易限制措施的是( )。
《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银反洗发〔2018〕19号),法人金融机构应当根据风险评估需要,统筹确定各类信息的来源及其采集方法。应当将信息采集嵌入相应业务流程,由各( )工作人员依据岗位职责、权限设置等开展信息采集。
以下哪项( )不是《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开户管理及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措施的通知》(银发〔2017〕117号)规定的后续控制措施。
《浙江省金融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指引》(杭银办[2017]88号),董事会应及时获取本机构反洗钱合规体系运行的( ),研究解决涉及反洗钱工作的战略部署和重大问题。对高管层的反洗钱履职实施有效监督,通过适当形式评估高管层的反洗钱履职成效和不足。
《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第1号),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和执行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估制度,对本机构的( )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及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有效性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