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金融消费者和银行充分运用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金融消费纠纷。
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对内部管理制度的有效性进行年度检查和评估,就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措施,并于每个财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将检查和评估报告向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报备。
商业银行可以采用权重法或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出现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重大事件的,银行应当根据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规定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告。()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书面的风险偏好,做到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并重,并每年对风险偏好至少进行两次评估。
担保类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对第三方承担偿还责任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信用风险仍由银行承担的销售与购买协议等。
商业银行应当对分支机构的表外业务合作机构和产品进行书面审批授权。
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定的风险偏好应当包括愿意承担的各类风险的最大水平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风险权重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