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转让人可利用电票系统的支付信用查询功能了解出票人的资信状况。
对资信良好的企业申请电票承兑的,金融机构可通过审查合同、发票等材料的影印件,对电票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离线审核。
对电子商务企业申请电票承兑的,金融机构可通过审查电子订单或电子发票的方式,对电票的真实交易关系进行离线审核。
金融机构办理电票转贴现业务(含买断式和回购式)时,要先签订线下协议,再通过电票系统合同模块签订协议。
持加载统一社会信息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在电票系统开展业务时,“组织机构代码”字段应录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第8-第—18位主体识别码,录入规则仍按照电票系统报文格式标准中组织机构代码的要求录入10位,第9位固定录入“—”。
对于电票前手被背书人与后手背书人的账号、开户行行号、组织机构代码和身份类别均相同但名称有所不同的,不影响票据背书连续性的认定,承兑人应及时给付票据款项。如确需相关当事人说明的,承兑人应及时通过支付清算系统查询查复报文或其他方式联系相关当事人或当事人开户行予以证实。
持票人在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的,如提示付款指令于中午12:00前发出,承兑人应在收到提示付款请求的当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付款或拒绝付款;如提示付款指令于中午12:00后发出,承兑人应在收到提示付款请求的第二日付款或拒绝付款。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的接入机构应及时将持票人的提示付款请求通知承兑人,承兑人在收到请求次日起第三日仍未应答的,接入机构应按协议约定代为应答。
直连接入电票系统的金融机构提供电票代理接入服务时,应对被代理机构基本信息及身份的真实性进行审核,且须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向被代理机构进行核实确认(查询报文内容至少包括申请人全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营业执照编号、金融许可证编号、查询事项等),被代理机构应给予同意接入或不同意接入的明确答复。
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在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票据制版批复时,应按要求审核其加入电票系统开通纸票登记查询功能或委托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登记纸票业务的相关证明文件。
严格落实纸质商业汇票登记制度,未实现纸票登记信息由系统自动导入或法人机构统一登记的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其分支机构登记情况的检查,确保其准确无误登记相关信息。
严格落实纸质商业汇票登记制度,纸票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的转入行按照再贴现业务登记要求办理登记;原转出行办理纸票赎回业务应参照再贴现业务登记要求办理登记,其中再贴现日期填写纸票赎回日,备注栏注明“赎回”字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发布公示催告程序中公告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6〕109号)有关规定,各金融机构应在办理票据(含纸票)贴现、转贴现、质押等业务时,通过查询支付系统以及中国法院网、法院公告网、人民法院报网站等方式,及时掌握票据是否被挂失止付或公示催告等信息;应严格执行电票系统查询查复有关规定,全面、如实地向查询行回复票据司法涉诉、冻结等信息,切实防范风险。
自2018年1月1日起,原则上单张出票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商业汇票应全部通过电票办理。
自2017年1月1日起,单张出票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商业汇票应全部通过电票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