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行业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决算。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和施工负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承建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通报。
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生产经营单位的操作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依照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重大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