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五年内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将设备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租单位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刑事处分。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也不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出具相关收据。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予以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
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从处罚决定之日起计算;处罚决定前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不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给予交通警察行政处分的,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前,可以停止其执行职务;必要时,可以予以辞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警察受到行政处分的,可以予以辞退。
交通警察受到开除处分或者被辞退的,应当降低警衔;受到撤职以下行政处分的交通警察,应当取消警衔。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