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并且不得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独立”相结合原则检查。
对拒不执行停产执法决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停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应当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
监察机关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可以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议论的权利。
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适当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只需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依法予以追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内部发布。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出具虚假证明的,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