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工作票作为电气工作票的附票使用时,电气工作票工作负责人可以兼任动火工作负责人。
动火工作票在变电站以外使用时,可作为该项工作安全施工作业票的附票使用。
动火工作需延期时不须重新办理动火工作票。
外单位施工动火作业时实行会签制度。由设备管辖单位或综合部消防责任人会签。
动火工作随电气工作票或安全施工措施票一起保存。
对已经投产的工程或项目,若不符合有关消防规定的应采取停产并限期整改。
电力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其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和安全出口等应符合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和要求。
电力生产设备或场所应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并根据需要配备合格的呼吸保护器。现场消防设施可以移作他用。
现场消防设施确因工作需要而移动、拆除或损坏时,应采取临时防火措施和事先通知保卫(消防)部门,并得到上级防火责任人的批准。工作完毕后必须及时恢复。
现场消防设施周围不得堆放杂物和其他设备,消防用砂应保灾自动报警装置或固定灭火装置,并使其符合设计技术规定。
防火重点部位禁止吸烟,并应有明显标志,其他生产现场可以流动吸烟,吸烟应有指定地点。
工作间断或结束时应清理和检查现场,消除火险隐患。现场需使用电炉,不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但应加强管理。
排水沟、电缆沟、管沟等沟坑内不应有积油。
生产现场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现场严禁存放超过规定数量的工作用油。生产现场需使用的油类应盛放在金属密闭的容器内,并存放在可关闭的金属柜、箱内。
在高温设备、管道附近宜搭建竹、木脚手架,搭建金属脚手架时应采取防火措施,工作结束后及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