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把氧气瓶及乙炔气瓶放在一起运送,也不准与易燃物品或装有可燃气体的容器一起运送。
使用中的氧气瓶和乙炔气瓶应水平固定放置。
动火工作票的审批人、消防监护人可以签发动火工作票。
动火单位到生产区域内动火时,动火工作票由调控中心签发和审批,也可由动火单位和设备运维管理单位(或工区)实行“双签发”。
变电站一、二级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应是经本单位(动火单位或设备运维管理单位)批准且公布的有关部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经本单位批准的其他人员。
动火工作负责人应是具备检修工作负责人资格的人员。
动火作业中,有条件拆下的构件,如油管、阀门等应拆下移至安全场所。
对于动火作业,可以采用不动火的方法代替而同样能够达到效果时,尽量采用替代的方法处理。
动火作业,尽可能地把动火时间和范围扩展到最高限度。
凡盛有或盛过易燃易爆等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在动火作业前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检测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遇有电气设备着火时,应立即将所有设备的电源切断,然后进行救火。
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可继续使用动火工作票。
在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动火作业,应填用动火工作票。
防火重点部位是指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的部位和场所。
一级动火工作的过程中,应每隔1一2h测定一次现场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气体含量是否合格,当发现不合格或异常升高时应立即停止动火,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险情前不准动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