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集团公司《关于强化外部承包商监管的通知》(中油质安〔2018〕366号),外部承包商施工队伍安全绩效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或者连续2年安全绩效评估结论为“观察使用”予以黄牌警告的,可以视情况不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 )
依据《关于强化外部承包商监管的通知》(中油质安〔2018〕366号),内外部承包商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对建设单位同等追责。由内部承包商托管、代管的外部施工队伍和外雇员工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对建设单位和内部承包商同等追责,集团公司对外部承包商生产安全事故实行“一事双查、一事双免”。( )
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办法》(中油安〔2015〕297号),对于及时发现报告非本岗位和非本人责任造成的安全环保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人员,应当按照集团公司事故隐患报告特别奖励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
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办法》(中油安〔2015〕297号),所属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登记、评估,按照事故隐患等级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
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办法》(中油安〔2015〕297号),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环保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
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责任制管理办法》(中油安〔2014〕13号),各级组织每年应至少一次组织对安全环保责任制的建立健全和执行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对没有建立或安全环保责任制不健全以及未执行落实到位的,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
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承包商安全管理禁令》(中油安〔2015〕359号)的主要内容包括严禁建设单位免除或转移自身安全生产责任。严禁使用无资质、超资质等级或范围、套牌的承包商。严禁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严禁未经危害识别和现场培训开展作业。严禁无证从事特种作业、无票从事危险作业。( )
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事件管理办法》(中油安〔2020〕20号), 所属企业应当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和环境隐患排查治理,采取有效的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相关要求备案、演练。( )
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事件管理办法》(中油安〔2020〕20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环境事件,不得伪造、篡改相关资料数据。( )
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基层站队HSE标准化建设工作实施意见》(中油安〔2015〕137号),企业是基层站队HSE标准化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将该项工作纳入单位年度工作安排,制定计划方案,明确目标措施和责任分工,有计划、有重点、分步骤开展工作。( )
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基层站队HSE标准化建设工作实施意见》(中油安〔2015〕137号),企业不用将基层站队HSE标准化建设工作的宣传培训、激励考核等费用纳入财务预算。( )
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基层站队HSE标准化建设工作实施意见》(中油安〔2015〕137号),所有常规作业活动都编制操作(作业)规程、操作卡片,并实行动态管理,员工熟练掌握本岗位操作规程。( )
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基层站队HSE标准化建设工作实施意见》(中油安〔2015〕137号),现场所有非常规作业和高风险作业活动都得到识别,相关人员熟悉、掌握作业许可管理程序。( )
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质安〔2017〕243号),未采纳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的对策措施,且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不得通过评审和开工建设。( )
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健康安全环境(HSE)管理原则》(中油安〔2009〕5号),企业应将承包商HSE管理纳入内部HSE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并将承包商事故纳入企业事故统计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