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承包点管理办法》(中油质安〔2020〕12号),在体系审核或者安全生产专项监督检查中发现承包人未按规定开展承包点检查督导,且承包点存在较大及以上安全隐患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对承包人问责。承包点发生事故的,按照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有关规定追究承包人相应的领导责任。( )
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承包点管理办法》(中油质安〔2020〕12号),承包人开展的承包点检查督导可以代替直线管理该单位(场所)的各级领导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相关工作。( )
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油质安〔2018〕340号),所属企业应当依据岗位职责,充分考虑生产经营活动和岗位存在的风险,结合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的具体任务,制定覆盖本企业所有层级和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工作“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各负其责”的责任体系。( )
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油质安〔2018〕340号),所属企业应当严格饮食、饮用水、环境卫生等公共卫生管理,开展野外施工作业公共卫生风险评估,改善野外施工作业公共卫生和医疗保障条件,做好高低温作业、出海作业、海外作业以及传染病、地方病等各类自然疫源性疾病的预防和控制。( )
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油质安〔2022〕67号),所属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特点、作业场所分布、安全风险大小等实际情况,对安全生产监督机构配置满足工作需求的安全生产监督人员。( )
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办法》(中油质安〔2020〕67号),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通过基层站队实战演练与管理层桌面推演相结合的方式,举办生产安全应急综合演练活动。( )
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办法》(中油质安〔2020〕67号),按照事件性质、危害程度、可控程度和社会影响程度,突发生产安全事件分为I、II、III、IV四级,IV级最高。( )
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办法》(中油质安〔2020〕67号),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相关方协调联动的管理体制。( )
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质安〔2020〕6号),编制了总体应急预案,经本级组织评估能够涵盖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内容,且满足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要求的,可不再单独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
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质安〔2020〕6号),事故风险辨识、评估,是指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识别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风险措施的过程。( )
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国石油安全环保〔2024〕24号),建设(总包)单位可以通过安全生产(HSE)合同或者条款免除自身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
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国石油安全环保〔2024〕24号),建设单位与承包商、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商之间应当针对外包或者分包项目签订安全生产(HSE)合同。安全生产(HSE)合同应当采用集团公司或所属单位的示范文本,并根据外包或者分包项目安全风险和管理责任补充针对性条款。
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国石油安全环保〔2024〕24号),建设单位在招标选商阶段对拟选用的承包商、总承包单位对拟选用的分包商,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要求进行基本安全资格条件审查。
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国石油安全环保〔2024〕24号),建设单位可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商完成的项目肢解后发包给多个承包商,分包商不具备相应资质时可由分包商再次分包。( )
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国石油安全环保〔2024〕24号),建设单位应当对特殊原因必须开展的带压带料作业,承包商作业方案及应急处置措施应当经过专门评估,并至少经属地单位负责人或者建设单位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