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中油质安〔2021〕188号),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等专用车辆的押运员及装卸管理人员还应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等资质,并持证上岗。( )
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中油质安〔2021〕188号),未取得内部准驾证的人员禁止驾驶所属企业车辆和租赁车辆。( )
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中油质安〔2021〕188号), 内部准驾证的复审周期为一个自然年,驾驶员在复审周期内,无违章扣分的,内部准驾证可免复审。( )
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中油质安〔2021〕188号),所属企业应合理安排车辆任务,加强对疲劳驾驶行为的管理,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车辆。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四小时的,应当停车休息,停车休息时间不得少于十五分钟。( )
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高危作业安全生产挂牌制实施办法》(中油质安〔2020〕205号),高危作业区域安全生产“区长”的安全生产职责可代替所属企业有关单位和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 )
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贯彻落实《“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实施方案》(中油质安〔2020〕19号),在深化体系建设、补齐健康短板方面,要将健康危害因素辨识与岗位“写风险”活动相结合,实现健康危害和安全风险同步管控。( )
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中油质安〔2018〕535号),禁止将污染严重的生产项目和有毒有害产品移交或者委托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企业生产和经营。( )
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环境监测和环境信息管理办法》(中油质安〔2018〕507号),所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按照国家、地方有关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
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油质安〔2022〕172号),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生态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
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油质安〔2022〕172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所属单位指定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不得干预所属单位依法依规自主选择技术单位。( )
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事故隐患问责管理办法(试行)》(安委〔2018〕3号),对所属企业机关部门或者二级单位负责人的问责,由总部有关部门或者专业公司提出建议,报集团公司HSE(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或者专业公司负责人审定后,启动问责程序。( )
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事故隐患问责管理办法(试行)》(安委〔2018〕3号),对所属企业机关部门负责人或者二级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一般由HSE(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或者专业公司分管领导作为谈话人,不可以委托所属企业业务分管负责人作为谈话人。( )
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记分管理办法》(中油质安〔2020〕11号),对所属企业正在使用的承包商人员的现场违章违规行为疏于管理的,视情况对所属企业的属地管理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现场负责人等有关责任人连带记分。( )
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记分管理办法》(中油质安〔2020〕11号),安全生产记分将代替生产安全事故事件责任追究、管理失职问责、处罚和安全生产业绩考核。( )
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中国石油安全环保〔2023〕102号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存在事故瞒报、谎报、迟报或者漏报等行为的,有权进行事故举报。事故举报应当事实清楚,并附带相关证据和调查线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