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中国石油安全环保〔2023〕102号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所属单位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将事故基本信息及时录入HSE信息系统。( )
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实施排污许可管理办法》(中油质安〔2022〕97号),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
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实施排污许可管理办法》(中油质安〔2022〕97号),被地方环保部门下达排污许可整改通知书的,所属企业应将整改问题纳入重大生态环境隐患进行管理,制定整改方案,限期完成整改。( )
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述职实施办法》(中油质安〔2019〕197号),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任职3个月内,或者被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约谈后3个月内,企业发生一般A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履职能力评估结果下调一个等级。( )
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油质安〔2018〕127号),危险化学品承运企业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未取得相应资质,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 )
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油质安〔2018〕127号),所属企业应当向危险化学品相关人员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中文),并对相关人员教育培训,熟悉危险化学品危险特性,掌握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置措施等。( )
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油质安〔2018〕127号),所属企业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
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油质安〔2022〕41号),储存单元是指用于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储罐或仓库组成的相对独立区域。储罐区以储罐数量划分为独立单元。( )
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油质安〔2022〕41号),所属企业可以单独开展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工作,也可以与本单位的安全评价一起进行,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 )
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职业卫生和员工健康管理规定》(中油质安〔2021〕156号), 所属企业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
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作业许可安全管理办法》(质安〔2022〕22号),所属企业应当建立特殊、非常规作业清单,持续优化工艺流程、改善设备设施,不断补充完善各项非常规作业操作规程,尽可能减少特殊、非常规作业种类和数量。未办理作业许可,禁止作业。( )
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作业许可安全管理办法》(质安〔2022〕22号),作业批准人应当组织开展工作前安全分析、制定作业安全措施,填写作业许可证,提出作业申请,必要时提交施工设计、作业方案、相关附图等资料。( )
依据《勘探与生产分公司QHSE管理体系量化审核标准》(2020年修订),各级主要领导亲自组织制定了审核问题整改计划或方案。( )
依据《勘探与生产分公司QHSE管理体系量化审核标准》(2020年修订),各级领导编制、实施个人安全行动计划,应体现有感领导要求、可操作性强,包括讲授安全课、接受安全培训、定点联系、参加审核和应急演练等内容。( )
依据《勘探与生产分公司QHSE管理体系量化审核标准》(2020年修订),依据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主要负责人代表企业签署了HSE承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