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已经2022年8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起施行。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 )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杭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二条)
《杭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内容共有( )条。
( )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障安全生产投入。(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 )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 )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其他分管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明确( )安全生产责任,对从业人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考核。(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向( )的部门申请标准化定级。(第十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配备不少于一名的( );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应当配备不少于两名的( )。(第十二条)
离岗( )以上或者变更工作岗位的从业人员,上岗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应当对( )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 )。(第十八条)
矿山、金属冶炼、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危险性较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的( )管理。(第十九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 )制度。(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