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较大及以上安全风险级别的工作场所通过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等方式进行风险告知,公布安全生产( )管控责任人和应急措施,公告内容应当及时更新并建档。(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 )和各岗位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责任、频次、要求和处理措施。(第二十二条)
风险等级较低的小微企业,应当重点排查治理( )等方面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二十二条)
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 )报告,并按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督办要求进行整改,消除隐患。(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本单位各处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 ),从总体管理、技术管理、操作管理方面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 )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以及高空悬挂、临近高压输电线路、输油(气)管线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并落实相关安全措施。(第二十五条)
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有限空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时,确认作业人员具备( )符合安全作业要求。(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 )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第二十七条)
商务楼宇、商业综合体等的管理服务单位应当协调管理服务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对( )配电房、充电桩、电梯等重点区域和共用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第二十八条)
对公众开放的地下空间的管理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地下空间( )等制度。(第二十九条)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道( )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依法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签订安全监护协议书,并落实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建设单位提供的地下管线资料进行复核,做好(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 )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其处于适用状态。(第三十五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归集安全生产信用信息,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