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定期进行统计分析,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并制定( )预案,定期组织( )演练。(第二十四条)
燃气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设燃气管网( ),确保管网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更新。(第三十一条)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开工前,( )应当依法查明地下燃气管线资料。(第三十一条)
( )对地质复杂、位置不明的管线,必须精确探明管线情况,与燃气经营者共同确认,并组织落实现场交底制度。(第三十一条)
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预案演练计划,( )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预案演练计划,( )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第三十五条)
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外,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 ),并依法公示生产经营单位的行政处罚信息。(第三十八条)
矿山新招用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用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独立上岗作业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矿山、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 )的罚款。(第四十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规定,未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操作负责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的罚款。(第四十一条)
《杭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制定是为了( )为目的的。(第一条)
《杭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中根据(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的。(第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第三条)
( )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