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建立并落实( )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年向( )报告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并接受监督。(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危险程度和生产经营范围等建立和实施(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危险程度和生产经营范围等,建立和实施( )制度。(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危险程度和生产经营范围等,建立和实施( )安全管理制度。(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危险程度和生产经营范围等,建立和实施( )制度。(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危险程度和生产经营范围等,建立和实施( )制度。(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安全生产的( )以及其他安全生产事项。(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 )生产经营场所、项目、设备的发包或者出租计划等经营决策涉及安全生产的,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第十三条)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 )高于同级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 )的,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十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核实特种作业人员资格,按照准许的( )安排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 )等开展经常性安全检查。(第十七条)
危险性较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的信息化管理,运用数字化技术开展( )等工作。(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针对( )作业人员和作业活动,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确定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