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谁组织调查、谁开展警示”的原则,事故调查牵头部门要组织地方有关部门、矿山企业对较大以上事故制作警示教育片。
事故结案后,地方政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报告,在主流媒体发布典型事故案例,督促地方和矿山企业吸取事故教训,切实警醒起来、行动起来,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把贯彻落实《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纳入年度工作要点。要推动各地把《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贯彻落实情况纳入应急管理和消防工作考核巡查重要内容,加强督促考核,确保掷地有声、见实见效。
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等工作的副矿长每年应当接受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
审批首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应进行现场核查。
地下矿山应当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等工作的副矿长,所配备人员应当具有矿山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可在其他矿山兼职。
严格井下劳动定员管理,不得超定员安排人员下井作业,取消井下艰苦岗位津贴。
建立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公开制度。
建立责任倒查机制,严格执行“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对发现重大隐患不处理处罚或跟踪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发生重大以上死亡事故的矿山,应当停产整顿,经验收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恢复生产。
强化灾害性天气预警预报,遇极端天气严禁人员入井。
地下矿山应当建立人员定位、安全监测监控、通信联络、压风自救和供水施救等系统。
推进矿山信息化、智能化装备和机器人研发及应用。
矿山企业应当健全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
严格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并实施分级管控,定期开展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全覆盖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风险隐患台账清单,实行闭环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