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矿山、尾矿库“头顶库”应当建立应急广播等通信系统,确保应急指令能第一时间传达至影响范围内所有人员。
强化灾害性天气预警预报,遇极端天气严禁人员入井。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发生较大以上死亡事故的矿山,应当停产整顿,经验收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恢复生产。
省级及以下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开展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举报、奖励谁的原则。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对较大涉险事故重大及以下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视情况提级调查。
核查举报事项,原则上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涉矿中央企业总部和涉矿大中型企业应当配备安全总监。
矿山企业应当健全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
矿山及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加大安全投入和安全培训力度,及时研究解决矿山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矿山企业总部应当加强下属企业监督检查,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到生产现场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严禁下达超能力生产计划或者经营指标。
矿山开发没有进行一次性总体设计的,原则上不得审批安全设施设计。
审批首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视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煤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尾矿库等矿山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由省级以上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可以下放或者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