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期对取得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安全标志的在用设备设施开展安全可靠性检验。
建立矿用安全设备全生命周期智慧监管平台,实行矿用设备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对排查整改不到位导致重大隐患依然存在或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企业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矿山集中地区应当建立区域性矿山救援队伍。
灾害严重矿山应当按要求配备灾害治理专职领导人员、专门机构、专业人员。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严禁将爆破作业专项外包。
金属非金属地下基建矿山掘进工程承包单位数量不得超过2家。
矿山企业应当健全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
严格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并实施分级管控,定期开展全员全覆盖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风险隐患台账清单,实行闭环管理。
长期停工停产的矿山,灾害严重且难以有效防治的煤矿,积极引导退出。
加强矿山重大灾害预防研究,组织重大关键技术攻关。
根据《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每一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矿山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矿山负责人。
矿山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2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同时报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省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