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制定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规范,严格实质内容审查,不得仅对程序和形式进行审查。
矿山企业应当强化灾害性天气预警预报,如遇极端天气,必须经过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后,人员方可入井。
矿产资源勘查应达到规定程度,相邻矿山生产建设作业范围最小距离应满足相关安全规定,普通建筑用砂石露天矿山不得以山脊划界。
加强在线监控联网就是要在目前工作的基础上,积极推进露天矿山边坡监测、煤矿水害防治、尾矿库在线监测等数据的联网。
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报告公开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在网上公开安全评价报告、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现场检测检验的相关图像影像资料。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要当好地方党委和政府矿山安全“吹哨人”。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要对地方和煤矿保供指标开展安全评估,对放任违规超能力超强度生产的,要及时介入“督政”。
建好用好入井人员唯一性识别、活动轨迹动态监测等技防系统,加大瞒报谎报事故举报奖励、联合惩戒、提级调查力度,构建“不敢瞒”“瞒不住”的长效机制。
发生重大事故的,由国务院安委会挂牌督办并全程跟踪督导事故调查。
发生死亡事故的矿山,必须停产整顿,经验收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恢复生产。
因中介机构弄虚作假导致事故发生的,对责任人员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责任单位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
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必须把宣传教育融入日常,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必须制作警示教育片,集中开展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作业人员的警示教育,切实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
加大典型事故案例媒体曝光力度,警醒各地、各部门、各矿山企业深刻汲取教训,切实做到“一方出事故、多方受教育,一地有隐患、全国受警示”,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对矿山安全重大问题和重大事故隐患,及时向当地主要负责同志通报移办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对辖区矿山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和对策建议,及时向省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专报,切实让地方主要负责同志掌握矿山安全真实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