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8〕13号),在保障运营安全的前提下,支持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用地的地上、地下空间实施土地综合开发,创新节约集约用地模式,以综合开发收益支持运营和基础设施建设。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8〕13号),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要按照相关规定划定保护区,运营期间在保护区范围内进行有关作业要按程序征求运营单位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依据《国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5〕32号),城市轨道交通重大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运营单位必须先报告再处置。
依据《国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5〕32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是运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应急指挥机制,针对可能发生的运营突发事件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建立与相关单位的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机制。
依据《国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5〕32号),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立即向当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告可能受到影响的单位和乘客。
依据《国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5〕32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要建立健全运营突发事件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加强人员设备维护和应急抢修能力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5〕32号),对于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内设施设备及环境状态预警,要组织专业人员迅速对相关设施设备状态进行检查确认,立即关闭设备。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5〕32号),城市轨道交通发生运营突发事件后,在运营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完毕、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运营单位应尽快恢复正常运营。
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不载客试运行由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负责,运营单位不用参与。
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对列车驾驶员定期开展心理测试,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调整工作岗位。
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对于非运营单位原因不能及时消除的重大隐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报告城市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运营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设施设备定期检查、检测评估等制度和技术管理体系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备案。
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运营单位调整运行图严重影响服务质量的,应当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说明理由。
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自行制定城市轨道交通乘客乘车规范,并发布实施。
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乘客拒不遵守城市轨道交通乘客乘车规范的,运营单位有权劝阻和制止,制止无效的,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