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权进入保护区内作业现场进行巡查,发现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情形,运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
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地面、高架线路沿线建(构)筑物或者植物的责任单位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造成影响时,运营单位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采取处置措施。
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运营单位储备的应急物资不满足需要,未配备专业应急救援装备,或者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齐应急人员,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运营单位应当在运营接管协议中明确相关土建工程、设施设备、系统集成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并督促建设单位将上述内容纳入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
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运营单位承担运营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应当保障安全运营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保证乘客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符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
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初期运营期间,运营单位发现存在问题或者安全隐患的,应当督促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台、站厅层不应设置妨碍安全疏散的非运营设施。
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含甩项工程)未经安全评估投入运营,且有严重安全隐患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暂停运营。
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运营单位应当按规定在车站醒目位置公示城市轨道交通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
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和开关装置,在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属于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运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并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开通初期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有甩项工程的,甩项工程完工后即可投入使用。
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开通初期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有甩项工程且受客观条件限制难以完成的,可以开展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
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城市轨道交通专项应急预案不需要组织专家评审。
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因运营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社会安全事件以及其他原因危及运营安全时,运营单位可以暂停部分区段或者全线网的运营,根据需要及时启动相应应急保障预案,做好客流疏导和现场秩序维护,并报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