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3.距牵引供电设备带电部分超过2m的燃着物体,使用沙土灭火时,牵引供电设备可不停电,但须保持灭火机具及沙土等与带电部分的距离在2m以上。
454.电气化铁路区段电缆在切割电缆外皮或打开电缆套管之前,要将电缆(不含全塑电缆)外皮两端连通并临时接地。
456.天桥、跨线桥靠近或跨越牵引供电设备的地方,须设置防护栅网。
457.除牵引供电专业人员按规定作业外,任何人员及所携带的物件、作业工器具等须与回流线、架空地线、保护线保持2m以上距离
458.作业销令或接地线拆除后,严禁再次进入作业点进行任何与牵引供电设备有关的作业或应急处置。
459.牵引供电设备停电后,不安设接地线也可作业。
463.在电气化区段运行的机车、动车、车辆及自轮运转设备可以攀登到车顶或作业平台的梯子、天窗等处所,均应有“电气化区段严禁攀登”的警告标志。
465.牵引供电设备支柱可以安装非供电线路设施。
466.靠近线路堆放材料、机具等,不得侵入建筑限界。
467.因施工等原因线路临时摆放的轨料,要按规定码放整齐,按规定捆扎、涂打标识,不得置于两侧的封闭栅栏内。
468.铁路沿线及站内,可以设置妨碍确认信号的红、黄、绿色的装饰彩布、标语和灯光时,但应做好防护。
474.作业标设在作业地点两端500~1000m处列车运行方向左侧(双线在线路外侧)的路肩上。
480.区间及站内两相邻线路中心线间的距离为线间距。
481.对笨重材料(如条石、片石、钢轨、混凝土枕等)严禁边走边卸(长轨车除外)。
484.施工方案编制会、审查会,技术交底会,施工预备会、点名会、总结会组织规范,会议召集人应符合资质,参会人员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