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0.各级施工都必须召开施工协调会、施工预备会、施工点名会、施工总结会。
521.施工负责人未参加施工预备会、点名会、总结会时,施工主体单位(含联合施工单位)另行指派的参会人员应能全面准确地汇报本单位该项施工的有关情况(包括同一家单位内有多个专业施工内容)。
522.施工日计划下达后,施工单位因自身原因取消施工时,需发布取消施工的调度命令。
523.编制施工方案前,应根据现场条件和既有设备情况,由建设管理单位负责牵头协调有关现场调查需求,施工单位与设备管理等单位进行现场调查,填写《施工现场调查签认单》,设备管理等单位负责落实配合本专业现场调查的有关要求。
524.纳入月度施工计划的施工,施工单位、配合单位、设备管理单位、行车组织单位都必须制定施工预案。
525.结合施工安排维修作业共用天窗时,维修作业的组织实施按集团公司天窗维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不需编制施工预案。
526.凡施工主体单位(含联合施工单位)、施工配合单位按规定需编制施工预案时,应将施工预案中的人身安全防护措施内容单独编制施工人身安全防护预案(按规定可不指派现场防护员时除外)。
527.在普速铁路施工限速地段,设备管理单位进行巡查养护作业时,凭相关施工日计划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办理巡查养护作业的登销记手续。
528.在普速铁路施工限速地段,非设备管理单位的施工单位需进行巡查养护作业时,凭相关施工日计划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办理天窗维修点外作业的登销记手续。
529.高速铁路区段营业线施工开通后,需在天窗时间外安排施工地段设备检查时,应按设备故障办理申请进入。
530.经集团公司批准安排的行车设备安全隐患整治临时要点计划,在《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内登销记。
531.参加营业线施工的劳务派遣工和业务外包用工应由具有带班资格的正式职工(即带班人员)带领,不准上述劳务人员单独上道作业。
532.劳务派遣工和业务外包用工经培训后可担任营业线施工的施工安全防护员和带班人员等工作,但不准单独使用各类作业车辆。
533.邻近营业线B类不纳入集团公司月度施工计划的施工以及C类施工由集团公司负责编制邻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
534.邻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日计划中B类计划必须要办理登销记,C类可以不办理登销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