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发现或者收到被冒用身份的个人声明,并确认该银行账户为假名或虚假代理开户的,应立即停止相关个人银行账户的使用;在征得被冒用人或被代理人同意后予以销户,账户资金原路退回.
银行通过自助机具和电子渠道提供个人银行账户开立服务的,开户申请人只能持居民身份证办理。
对于存款人本人同名银行账户之间、存款人银行账户向本人同名支付账户的转账业务,存款人采用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等安全可靠的支付指令验证方式的,银行不得设置限额,存款人有设置限额意愿的除外。
银行不得将分支机构登记的存款人身份信息集中管理。
银行应根据存款人支付指令验证方式及风险等级,审慎确定银行账户功能、支付渠道和支付限额,并进行分类管理和动态管理。
银行可自行确定或调整免费转账限额,并向社会公告。
个人在银行柜面开立的Ⅱ、Ⅲ类户,无需绑定I类户或者信用卡账户进行身份验证。
银行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为个人办理Ⅱ、Ⅲ类户账户销户时,绑定账户已销户的,无需重新验证身份信息,绑定欣账户后将余额转回新绑定账户后销户。
个人开立Ⅱ、Ⅲ类户,可以绑定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进行身份验证.
经银行柜面、自助设备加以银行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的,Ⅱ类户还可以办理存取现金、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业务,可以配发银行卡实体卡片。Ⅲ类户还可以办理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业务。
银行可以向Ⅲ类户发放本银行小额消费贷款资金并通过Ⅲ类户还款,Ⅲ类户不得透支。发放贷款和贷款资金归还,不受Ⅲ类户余额限制规定,也不受出金限额控制。
银行应当加强对Ⅱ、类户异常开立和可疑交易的监测,对于个人存在异常开户和可疑交易行为的,采取拒绝开户或暂停账户柜面业务等措施。
支付机构可以凭验证支付账号绑定银行账户信息为客户办理修改支付账户登录密码、支付密码和预留手机号码等业务。
自2019年6月1日起,银行和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账户时,应当口头告知客户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
受惩戒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新开立账户业务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加大审核力度。人民银行将上述单位和个人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