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公民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合实施环境保护措施,按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新环保法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新环保法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只要有污染物治理设施的,可以排放污染物。
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新环保法规定: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视情况可以不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不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辽河油田公司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油田公司管辖范围内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不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辽河油田公司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所称“车辆”,是指承担油田公司生产经营任务的在道路上运行的机动车,包括自有和租赁的机动车,不含场(厂)内专用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