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申领内部准驾证,应先持有与所驾驶车辆车型相符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并通过油田公司内部组织的身体状况审查以及基础理论和实际技能考核。驾驶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等专用车辆的驾驶员还应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等资质。
第十八条 内部准驾证是机动车驾驶员驾驶油田公司机动车辆的有效证件,内部准驾证仅限持证人驾驶油田公司机动车辆时使用,必须随身携带,不得随意转借、涂改和伪造。
第二十三条 所属单位应合理安排行车任务,驾驶员每日累计驾驶时间不超过8小时,确需连续行驶8小时以上的车辆,应增加驾驶员安排轮流驾驶。连续驾驶4小时期间应停车休息20分钟。
第二十六条 所属单位应建立健全驾驶员档案。驾驶员档案应包括驾驶员的基本信息、资质、工作经历、教育培训、奖惩考核、事故记录、证件审验、驾驶员职业健康体检记录及安全行车记录等。
第三十条 油田公司设立三级监控中心,交管中心为一级监控中心,所属单位为二级监控中心,车辆管理单位(车队)为三级监控中心,实行垂直管理、逐级监控。
第三十一条 监控设备安装、拆除、维修工作实行审批制度。所属单位安装、拆卸、维修监控设备,应由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填写车载终端设备使用审批单,报交管中心审批后方可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自行拆卸、维修。
第三十七条 节假日和双休日车辆管理。节假日和双休日期间,非生产用车应实行“三交一封”管理。遇特殊情况需启用封存车辆时,需经所属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记录在《“三交一封”记录本》上。
第四十条 可以调派机动车辆参与旅游、聚会等社会活动。
机动车辆应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警示牌,进入油田重点甲级要害部位和“三田”防火区域的各类车辆,不必履行审批手续符合防火防爆规定。
第四十四条 运输超限不可解体的物品必须到相关部门办理超限运输通行证,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车辆管理单位应建立车库、修理间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车辆驾驶操作规程,修理间应建立各项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第四十八条 所属单位应制定年度驾驶员、车管干部培训计划,并纳入本单位员工培训计划,交通管理部门按计划组织实施 1.油田公司对所属单位交通科长、车辆管理单位正职每年进行一次交通安全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40课时。
第四十八条 所属单位应制定年度驾驶员、车管干部培训计划,并纳入本单位员工培训计划,交通管理部门按计划组织实施。 .所属单位对车管干部每半年进行不少于20课时的交通安全培训。
第五十八条 发生一般等级以下道路交通事故(不含伤人)的,由所属单位组织处理;发生一般等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含伤人)的,所属单位上报交管中心处理。
第六十一条 肇事双方均是油田公司车辆的交通事故,由负事故主要责任以上的单位负责统计上报,双方负同等责任的,双方单位同时统计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