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普速铁路中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支柱外侧( )m(接触网支柱外侧附加悬挂外2m,有下锚拉线地段时在下锚拉线外2m)、非电气化铁路信号机立柱外侧1m为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铁路营业线施工管理实施细则11.64)
施工单位的安全员、防护员、联络员、带班人员和工班长的培训,原则上每( )组织一次。(铁路营业线施工管理实施细则17.106)
施工单位至少在正式施工( )小时前向设备管理单位提出施工计划、施工地点及影响范围。(铁路营业线施工管理实施细则17.109)
( )应根据施工作业现场地形条件、列车运行特点、施工人员和机具布置等情况确定站位和移动路径,并做好自身防护。(铁路营业线施工管理实施细则17.120)
作业过程中,驻站(驻调度所)联络员与现场防护员必须保持通信畅通并定时联系( ),确认通信良好。一旦联控通信中断,施工(维修)负责人应立即命令所有作业人员下道。(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17.120)
桥隧、路基作业时,临边作业应设置( )和( )。悬空作业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未设置隔离设施的高处作业,人员不得垂直施工。使用移动式梯子时,梯脚应坚实,梯子上端应有固定措施。(安规4.4.2)
从事( )、( )、( )工作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或鉴定合格,取得铁路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及相应资格,方可上岗。(安规4.1.3)
使用抬升设备起落道岔时,应采取措施防止( )、( ),任何人员身体严禁进入道岔下方。(安规4.6.7)
轨道作业车运用时,起重机、作业平台使用时,应指派胜任人员担任现场指挥,指定专人防护,防止工作装置刮碰( )、( )、( )等设备。(安规3.3.2)
机具应由专人负责( )、( )、( )并登记工作日志。(安规4.8.1)
中国铁路太原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红线管理办法(试行)(太铁安监〔2018〕458号)文件规定,下列情形中,( )属于客运系统安全“红线”控制内容。(中国铁路太原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红线管理办法(试行)2.6)
中国铁路太原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红线管理办法(试行)(太铁安监〔2018〕458号)文件规定,下列情形中,( )属于机务系统安全“红线”控制内容。(中国铁路太原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红线管理办法(试行)2.8)
眼面部防护用品是为防御眼面部不受烟雾、尘粒、金属火花和飞屑、热、( )等伤害而配备的个人防护用品。(铁路劳动安全)
常见的生产过程中眼面部伤害主要有异物性眼伤害、化学性眼(面)伤害、非电磁辐射眼伤害、电磁辐射眼伤害、( )眼伤害。(铁路劳动安全)
生产过程中对足部的伤害因素主要有重物、锐利物品、( )等。(铁路劳动安全)